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宏桥家装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琴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6JCRQW1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鹏淇·宏桥公园21号楼2楼5至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2023﹞300号
经查,当事人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签定《尚品宅配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编号:HT202007V),授权当事人使用商标“尚品宅配”(商标注册证号:第9288138号),该合同经过延续后于2023年3月23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仍然使用“尚品宅配”作为装潢门头,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店属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专营店。 当事人经营模式为客户定购后在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里进行下单定制,货到后再由当事人为客户上门安装,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不能在该系统下单,所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尚品宅配”标示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接受电子送达的事实。 2.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第1、8、9页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前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实事;订单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模式为定制模式,无库存商品的实事。 5.当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栏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实事。 6.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书》1份、商标注册证“商品宅配”(第9288036号)、(第9288138号)、(第1562262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1-4由当事人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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