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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王叶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HP1CN7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汇川区山盆镇九龙社区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罚[2025]142号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对消费者宣称为“酱油”的产品实质是从播州区酱香园酱油酿造厂购进的“黄豆调味汁”,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进购黄豆调味汁120斤,进价0.75元/斤,销售价10元/瓶,本次除抽检的6瓶(5斤/瓶),其余90斤已全部销售完,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止,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酱油”(实为黄豆调味汁)已全部销售完,因产品已流向消费者终端,现已无法召回,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汇川区王叶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编号:XBJ25520303701114927)、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DS20250492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现场笔录》1份共3 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核查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以“调味汁”充当“酱油”进行销售的事实。 5.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所售黄豆调味汁的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的食品为“调味汁”而非“酱油”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案件移送函》1份、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复函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进购的食品为“调味汁”而非“酱油”的事实。 2025年8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汇市监罚告〔2025〕1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0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12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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