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前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子孜·麦图肉孜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MA79144F2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天津工业园区北京路社区北京路1-2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核查,物业公司与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签定用电协议书,有效期为3年(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于田县供电公司购买居民电价0.3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时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居民电价替代商业电价收费。当事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间,收取电费时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居民电价替代商业电价收费,商业电费单价按0.48元/千瓦时,0.5元/千瓦时,0.52元/千瓦时,0.62元/千瓦时收取商业电费共49户,共收费金额360454.4元,其中多收商业电费49户,涉及多收金额82595.2元,应退金额82595.2元,已退还商铺户数48户,已抵扣商业物业费及充电费方式退还商铺82395.2元,未找到无法退还商铺1户,涉及无法退还金额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难以退还的,未找到无法退款价款,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贰佰圆整);
三、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圆整);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3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