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德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2325329162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朱家井村一社17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2024)甘01民终9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
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安)市监罚﹝2025﹞60号
1、经调查,当事人存放在“库房”内的8个品种、161箱“糕点”(休闲膨化食品、杂粮玉米桃酥、绿豆糕、无标识标签糕点、豆香锅巴、手工蛋卷、江米条、老式手工桃酥)未标注生产日期。2、经执法人员调查,“库房”里存放的8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现在的生产配方里没有上述食品添加剂,调取查看企业近两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没有使用记录,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经执法人员调查,库房内9桶未加盖的“油状液体”落有飞虫尸体,该批“油状液体”为企业工人于2025年1月熬制的“糖浆”,原本计划用于生产“江米条”,因为因熬制过程中出现焦糊问题未投入使用,后存放于后院“库房”被遗忘,未及时清理。当事人没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4、经执法人员调查,库房内超过保持期限的鑫呈牌“苦荞棒坯料”原计划用于企业新产品试生产,试生产过程中使用2箱后,因设备故障无法继续生产,剩余30箱食品原料于库房未及时清理,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经执法人员调查,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台账和索证索票由法定代表人高德飞的妻子负责,因该人员仅具备小学三年级的文化水平,导致台账记录不完整、索证索票制度未落实到位。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制度及台账记录混乱。6、依据上级线索调查确认,该公司向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糕乐高副食批发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0日、2025年5月2日、2025年6月25日的“绿豆糕”产品,在企业生产记录台账中无对应生产记录。7、执法人员在生产车间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但存在多项卫生问题:车间内可见苍蝇飞动,换气扇油污未及时清理,车间窗户玻璃污垢较多,地面瓷砖破损且没清理干净,食品原料库房内因下雨造成房屋漏雨的行为,当事人未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状况差。
1、对企业未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做好防蝇防虫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3、对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制度及台账记录混乱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4、对企业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5、没收不合格食品“糕点”161箱、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苦荞棒坯料”30箱、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8个品种11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1袋、葡萄糖粉200克;6、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兰安)市监罚﹝2023﹞043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接到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XBJ23622923785230288ZX,报告书内容显示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601的“薯条”产品,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实测值为1.9×104;2.0×104;1.9×104;2.3×104;1.9×104,检验结果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4789.2-2022。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为:2.9×102;2.5×102;2.3×102;2.8×102;2.6×102,检验结果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4789.3-2016(第二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向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书。该企业对抽检结果没有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于2023年8月23日完成本调查终结报告。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过程中及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涉案食品已售完毕,未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601的“薯条”产品,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XBJ23622923785230288ZX,报告书内容显示兰州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30601的“薯条”产品,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实测值为1.9×104;2.0×104;1.9×104;2.3×104;1.9×104,检验结果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4789.2-2022。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为:2.9×102;2.5×102;2.3×102;2.8×102;2.6×102,检验结果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4789.3-2016(第二法)。查明共计生产了200斤,全部送往七里河区旺发副食批发部。该批次“薯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格为4.7元每斤。共计销售940元。货值金额为4.7元×200斤=940元。违法所得为940元。
1、没收违法所得940元;2、处51000元的罚款。
510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