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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简诚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艳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2MACMFBGN0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挂口村港锦新城1号楼1幢0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52号
现已查明,肌苷注射液和银黄颗粒是“药师帮”平台的业务员送货到当事人诊所,业务员叫刘广霞,电话:13871881698。复方氨酚烷胺片是当事人执业医师黄甫云梦的同学送到当事人诊所的,同学名叫易宛生,也是开诊所的,因为生意不好,将其诊所多余的复方氨酚烷胺片送到当事人诊所销售的。银黄颗粒和复方氨酚烷胺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据及税票。肌苷注射液有进货单据,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份在“药师帮”平台下单购进的,当时购进20盒,购进单价:1元/盒。上述药品当事人诊所内销售价铬为:银黄颗粒销售单价:8元/盒,复方氨酚烷胺片:10元/盒,肌苷注射液是处方药,用于静脉注射,平均1元/支(10支/盒)。货值金额:184元,因当事人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银黄颗粒8盒、复方氨酚烷胺片10盒和过期肌苷注射液2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2
孝南市监处罚〔2024〕6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