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承济中医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0Q05928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龙头山路商业楼A段3号楼3-1-1-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12-23
(2020)内0402民初61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与赤峰宏桥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12-23
(2020)内0402民初61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赤峰宏桥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公众号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当事人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超出医疗广告审查核定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