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杨帆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焕章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399A3F9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洋坊路1000号现代鞋业产业园一期7栋1楼东半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57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的店铺发布了一款商品标题是“啄木鸟夏季新款外穿高跟鞋凉拖鞋时尚外穿粗跟中跟鱼嘴试衣防滑软底”的凉鞋,该款商品图片没有任何品牌标识,且出售的凉鞋也没有任何品牌标识,该商品于2025年3月17日上架,总计销量35双,销售金额共计696.5元,违法所得63元,且已过该品牌授权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于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责改字〔2025〕0526-1号),当事人于当日整改到位。当事人在拼多多的店铺销售凉鞋的产品名称擅自使用“啄木鸟”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啄木鸟”品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名称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产品销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赣市监规〔2021〕3号)第二条第一项“(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违法行为轻微:有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的,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少于500元,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少于200元,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违法行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违法所得但有持续时间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30天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2025年7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同时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标准,责令我局立案查处。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决定对江西杨帆鞋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至2025年7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人民币;
2.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