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光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3MACLLA5YX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盘龙路2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8日申请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冯兴秀,住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盘龙路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于2023年11月9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受重庆市牛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由重庆市牛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包装袋,于2024年12月3日加工生产了规格净含量2.5kg的泰容和火锅食材100袋,其标签内容标注产地:重庆市潼南区生产商:重庆市牛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意大道129号7号厂房等虚假内容,拟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2500元。当事人受四川逸兴旺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逸兴旺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包装袋,于2024年12月2日加工生产了规格净含量2.5kg的弘芯渝毛肚200袋,其标签内容标注产地:四川省广元市生产商:四川逸兴旺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紫云工业园等虚假内容,拟销售价格50元/袋,货值10000元。当事人受四川新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新福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包装袋:1.于2024年12月3日加工生产规格净含量2.5kg的蜀汕轩黑千层13袋,标签内容标注制造商:四川新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1组(2号厂房)产地:四川成都等虚假内容,拟销售价格6.5元/袋,货值81.9元;2.于2024年12月3日加工生产规格净含量2500g的壹品川牛牛肚(丝)100袋,标签内容标注制造商:四川新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1组(2号厂房)等虚假内容,拟销售价格13.5元/袋,货值1350元;3.于2024年12月3日加工生产规格净含量5kg的龙腾皓轩黑毛肚50袋,标签内容标注制造商:四川新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1组(2号厂房)&r
1、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4962.9元+117元=35079.9元)2倍即70159.8元的罚款。 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10000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
100159.8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