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大佳何旭升水产养殖物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亚芬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909DC4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4
(2020)浙02民终533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海县大佳何旭升水产养殖物资经营部,许**,阜宁县科源水产技术
丁**,无锡市百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28
(2019)浙0225民初75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丁**
宁海县大佳何旭升水产养殖物资经营部,许**,阜宁县科源水产技术服务中心,无锡市百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08-27
(2019)浙0225民初75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丁**、宁海县大佳何旭升水产养殖物资经营部、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1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罚决字﹝2023﹞第00001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3日,宁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应激安水产用液态复合预混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调查,该“应激安水产用液态复合预混料”为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产品,当事人存在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应激安水产用液态复合预混料”209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105.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零伍元整(¥2,605.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宁海县支行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没收违法财物“应激安水产用液态复合预混料”209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105.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零伍元整(¥2,605.00)。
2500.00元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