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恒希汽配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恒盛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DWQGT9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256号X28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3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开始从事汽配经营,2026年3月开始从市场上收别人处理的上述汽配186个,购进总金额4050元。截止本局检查时,上述汽配已销售5个。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共计181个,其中“奥迪”品牌汽车配件38个,“保时捷”品牌汽车配件7个,“奔驰”品牌汽车配件136个。当事人表示由于未保存联系方式无法提供供货方信息。
奥迪股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注册号:第85622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时间:2011年08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8月20日)。保时捷股份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PORSCHE”商标(注册号:G562572,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有效期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30年10月27日)。戴姆勒股份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商标(注册号:第4341813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9;12;39类,有效期自202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2022年11月10日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奥迪股份公司和保时捷股份公司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委托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并同意其有权进一步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制止侵权行为,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辨认,通过观察产品的制作工艺、材质表现、标签印刷、字体质感等方面后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181个汽车配件均属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武汉市硚口区恒希汽配商行进销情况汇总表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商标 进货数量 进货单价(元/个) 进货合计金额 销货数量(个) 销货单价(元/个) 销货合计金额
1 保时捷刹车片 7L0698151K PORSCHE 5 20 100 0 25 0
2 保时捷刹车片 95535293905 PORSCHE 2 20 40 1 25 25
3 保时捷刹车盘 95535240130 PORSCHE 2 40 80 1 55 55
4 奥迪刹车盘 7L8615302 10 40 400 1 55 55
5 奥迪刹车盘 8J0615601A 2 40 80 0 55 0
6 奥迪刹车盘 4M0615301AN 4 40 160 0 55 0
7 奥迪刹车片 7L0698451G 1 15 15 0 20 0
8 奥迪刹车片 8K0698151C 14 15 210 0 20 0
9 奥迪刹车片 4H0698451A 8 15 120 0 20 0
10 奔驰刹车盘 A16742107011004 4 40 160 0 55 0
11 奔驰刹车盘 A16742109011004 7 40 280 0 55 0
12 奔驰刹车盘 A16742389001004 5 40 200 0 55 0
13 奔驰刹车盘 A2464212812 10 40 400 0 55 0
14 奔驰刹车盘 A2214211112 5 40 200 0 55 0
15 奔驰刹车片 A0004209700 18 15 270 1 18 18
16 奔驰刹车片 A0084203820 15 15 225 0 18 0
17 奔驰刹车片 A0004204002 17 15 255 0 18 0
18 奔驰刹车片 A0084201920 22 15 330 1 18 18
19 奔驰刹车片 A0004204902 15 15 225 0 18 0
20 奔驰刹车片 A0084200620 10 15 150 0 18 0
21 奔驰刹车片 A0044205020 10 15 150 0 18 0
合计 / / 186 / 4050 5 / 1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5256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和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4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181个,其中“奥迪”品牌汽车配件38个,“保时捷”品牌汽车配件7个,“奔驰”品牌汽车配件136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41元;
三、罚款525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97元。
5256.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