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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嘉岁贸易有限公司信州区金龙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397E9D0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37号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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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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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4〕32号
经查,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应≤0.05 mg/kg,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应≤0.2 mg/kg,江西嘉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经营的红泡椒和生姜进行检测,检验结果,红泡椒的噻虫胺项目项目实测值为0.18 mg/kg,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426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泡椒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泡椒和生姜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报告,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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