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华吉昌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1PR61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293号2区1层1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5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我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了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是滴)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11130、6100213130,发票号码:20982794、01540312-01540314,金额2324644.98元,税额209216.69元,价税合计2533861.67元。 经查,你单位因运力不足,组织社会车辆承运,因未能取得相关发票,故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了运是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单位与运是滴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规定,你单位从运是滴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2021年8月进项税额52018.65元,造成少缴2021年8月增值税52018.65元;应转出2021年9月进项税额157198.04元,造成少缴2021年9月增值税157198.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1〕8号)“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11930.9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