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优购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克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JBDD3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238号万洋众创城工业综合服务中心2号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195号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百香果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牛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没收同一批次百香果啤酒35组。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百香果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肥牛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没收同一批次百香果啤酒35组。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平市监处罚﹝2025﹞22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1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该超市内销售含虚假广告内容的鸡蛋。当事人2025年03月10日进货,购进15盒,进货价9元/盒。2025年03月11日开始销售,销售价12元/盒,已销售1盒,总货值为180元,销售额为12元,利润为3元。当事人进货的时候查验了对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药残检验结果。对于产品上印刷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货值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2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2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3
平市监处罚﹝2024﹞8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04日,被处罚人平阳县优购超市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238号万洋众创城工业综合服务中心**号楼**室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鳊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21.6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鳊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021.6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