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锦界治林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智林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1L01395561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6-10
(2022)陕0881民初3108号
不当得利纠纷
神木市锦界治林加油站、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一稽罚﹝2025﹞9号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 你单位存在销售成品油未确认收入的情形,2023年未确认收入(不含税)2084624元,应确认收入2084624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23年少缴增值税271001.12元。(详见分月计算明细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情况说明原件,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确认收入事实及金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50.05元。(详见分月计算明细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之规定,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30.03元。(详见分月计算明细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四)地方教育附加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和《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3〕13号)第三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20.03元。(详见分月计算明细表)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五)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之规定,你单位存在销售成品油未确认收入的情形,2023年未确认收入2084624元,应确认收入2084624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4624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合计494955.32元。
494955.32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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