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成格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086529166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川县大境乡新寨村小湾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01
定作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19-09-04
(2019)桂0305民初1904号
不当得利纠纷
龚**
刘*,刘*,唐**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14
(2020)桂0323民初49号
定作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0-04-14
定作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川县人民法院
3
2019-05-14
不当得利纠纷
龚**
唐**,朱**,伍**,龚**,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4
2015-01-21
(2014)星民初字第11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定文
龚**,龚**,伍**,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5
2015-01-21
(2014)星民初字第11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定文
龚**,龚**,伍**,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6
2015-01-21
(2014)星民初字第11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定文
龚**,龚**,伍**,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7
2015-01-21
(2014)星民初字第11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定文
龚**,龚**,伍**,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8
2015-01-21
(2014)星民初字第11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定文
龚**,龚**,伍**,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09-26
(2021)桂0323执176号之一
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19
2021-06-02
(2021)桂03执复34号
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8
2017-12-28
(2015)星民重字第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与龚**、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17-12-28
(2015)星民重字第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与龚**、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17-12-28
(2015)星民重字第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龚**、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4
2017-12-28
(2015)星民重字第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与龚**、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4
2017-12-28
(2015)星民重字第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与龚**、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3
2019-09-17
(2019)桂0305民初1904号
不当得利纠纷
龚**与唐**、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6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3
2020-05-18
(2020)桂03民终3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刘*、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6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18
2020-07-01
(2020)桂0323民初49号
定作合同纠纷
鹤山市富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桂林灵川县新寨晶茗天然矿泉水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1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6〕2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L/桶的“大境名泉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6年1月15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复检《检验报告》(№:A2250375078176001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8L/桶的“大境名泉饮用天然泉水”共168桶,其中出厂检验11桶,留样5桶,被抽检7桶,销售145桶,召回145桶。成本价为2.5元/桶,出厂价为3.8元/桶。本案货值638.4元(3.8元/桶×168桶=638.4元),违法所得9.1元(1.3元/桶×7桶=9.1元)。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45桶“大境名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5-10-31); 2.没收违法所得9.10元; 3.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玖圆壹角(¥10009.1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