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树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9MA5N1MGC2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8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闽0102民初112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闽0102民初112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1
(2025)闽0102民初112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4
2020-10-15
(2020)桂民终17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龙腾路分店,广西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3
2020-07-17
(2019)桂01民初26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国佳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严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404号
1、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内经营食品时,根据产品的成分,为了起到宣传作用而在产品的销售页面编辑并发布具有“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腰酸背痛手脚麻木腿易抽筋”;“关节疼痛、腿脚抽筋、骨质疏松、软骨磨损”;“血液粘稠手脚麻木头晕胸闷脂高压高血管清道夫”;“可以去胆结石,肾结石等各种结石”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词语(关键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食品时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的字样发布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点狐大药房旗舰店”内销售普通产品“南京同仁堂艾脐贴”时,根据产品的成分,为了起到宣传作用而在产品的销售页面编辑并发布具有“驱寒祛湿”、“祛湿排油艾脐贴”的词语。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3部分:治法》(GB/T16751.3-2023)载明的“3.1.4.3祛湿解表。”故“祛湿”属于中医临床医疗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普通产品时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的字样发布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内销售医疗器械并发布广告,但未能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销售“玉肌散”产品,实际上是初级农产品,在其销售页面上使用“中药面膜粉”等宣传词语(关键词)等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能作为面膜使用等材料。“EPA软胶囊[L-CALORIE]EPA1000鱼油”产品时,因产品外包装与“MegaGold美国鱼油进口高纯度同款EPA1000”产品高度一致,在产品的销售页面使用“同款”的字样进行宣传,但未能提供证据两款产品存在“同款”的证明。当事人销售“乳铁蛋白复合粉”产品实际上是食品,但配料表中未标识有“乳铁蛋白”,虽生产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使用的原料成分带入或含有“乳铁蛋白”成分的情况下,在产品销售页面使用“乳铁蛋白增强”等内容进行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5、根据《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四)消费者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五)政府部门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的规定,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处购买的进口“牛樟芝滴丸”产品后应作为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但当事人仍将产品销售给举报人的行为,我部门有职责实施查处。目前,未在我国卫健委的相关网站上查到牛樟芝(牛樟菇)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未查询到关于牛樟芝(牛樟菇)相关的新食品原料、新食品添加剂等相关许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目前不能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的网点内经营“牛樟芝滴丸”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21.4元,
2、罚款人民币共计150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761.4元。
23761.4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桂南市监处罚〔2025〕149号
1、当事人经营普通食品时,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的字样发布广告的行为(“便秘口臭、腹泻胀气肠胃反酸消化不良”“养肝护肝辅助降血脂喝酒熬夜排毒清肝调理葛根片”“咳嗽痰多嗓子干痒久咳不止,止咳化痰养肺润肺”“清肝明目护肝口苦口臭熬夜上火尿黄放屁眼干眼涩失眠多梦”“血液粘稠手脚麻木头晕胸闷脂高压高血管清道夫”“具有养肾护肝益精的功效”“具有散结节的功效,甚至声称三天即可散去结节、一杯散节”“骨质疏松,腿脚抽筋,关节疼痛,软骨磨损”的特殊功效”“具有降血压降血糖的功效”“口臭克星去口臭肝火胃火口干口苦口气清新”“排湿,去油,养脾”“比钙片强百倍,发育迟缓、缺钙抽筋”“血糖高、血脂高、血压高”“除口臭克星口腔异味去肝火口干口苦口臭神器”“面容憔悴肤色发黄脸油冒痘浑身发力免疫低下美白提亮抑黑抗氧白到发光吃出冷白皮”“通奶,销售标题写有奶量增涨补气血催奶下奶追奶增奶” 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当事人经营保健食品时,为了起到宣传作用而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字样发布广告(“ 美白祛斑”“正品减肥瘦肚子腰部赘肉瘦腰减脂肪非燃脂神器”“ 高效降糖口渴尿多头晕眼花”“……原先胰岛素都降不下来,吃了十天,血糖从23稳定下来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当事人经营普通产品的时候,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的字样发布广告(“驱寒祛湿”“祛湿排油艾脐贴”“肩周炎特效膏贴肩周有积液肩膀酸痛肌腱拉伤抬臂困难贴”“膝盖疼痛滑膜积液半月磨损关节异响”“腰肌劳损腰椎疼痛腰椎关节痛”“颈椎疼痛头晕手麻”“缓解老花眼视网模糊眼疲劳干涩”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的字样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时,在发布广告(“严重打鼾适用,呼吸间停睡觉憋气鼾声如雷肥胖打呼腺样体肥大”“正品耳贴李时珍耳部穴位贴耳鸣贴中老年耳鸣耳聋听力下降耳鸣耳聋”字样;销售“熊胆护肝贴” 产品时,该产品页面载有 “肝火旺盛”“告别糖友圈,其化糖贴有五大优势,专为糖友研发,辅助治疗糖尿病症状”“专攻咽炎 扁桃炎/肿痛”、“慢性咽炎”、“咳嗽干痒”“ 养肝” “膝盖问题必备”、修复滑膜炎半月板损伤”“专攻腰椎问题,早用早轻松,腰椎疼痛专用,快准狠,重度腰椎问题专用,腰疼腰酸 ,坐骨神经疼专用”等)时,未能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5、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内销售消毒产品时,根据产品的成分,为了起到宣传作用而在产品的销售页面编辑并发布具有功效的产品的宣传词语(关键词)(“专为腰椎问题研发腰肌劳损腰肌疼痛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酸麻肿胀”“鼻炎凝胶特效鼻窦炎鼻甲肥大鼻塞鼻痒干燥流鼻涕季节过敏性鼻部通用”“专为腰椎问题研发腰肌劳损腰肌疼痛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酸麻肿胀”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的字样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内销售“桃胶雪燕皂角米”时所使用的宣传图片上载有【注意事项(禁忌)】“…妇女哺乳期可以吃。”等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词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其中第1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3400元,第2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800元,第3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1400元,第4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1600元,第5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600元,第6点产品相关涉案广告费用为200元。
1、当事人违法发布普通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2.3倍罚款人民币7820元(3400元×2.3倍=7820元)。
2、当事人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2.3倍罚款人民币1840元(800元×2.3倍=1840元)。
3、当事人违法发布普通产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2.4倍罚款人民币3360元(1400元×2.4倍= 3360元)。
4、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2.3倍罚款人民币3680元(1600元×2.3倍=3680元)。
5、当事人违法发布消毒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等功效的宣传词语(关键词)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2.3倍罚款人民币1440元(600元×2.4倍=1440元)。
6、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人民币800元(200元×4倍=8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该广告以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共计18940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元)。
1894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03-28
3
桂南市监处罚〔2024〕173号
当事人在经营“广雅牌优肤平抑菌套盒”消毒产品时,在销售页面的购物选项标称产品具有除疣功效作用,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消毒产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4
南卫消罚〔2026〕1号
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1月13日,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松仁堂®癣敌中药乳膏、序诚®中医世家草本抑菌膏、独草神郎®独草神方蜗牛酶乳膏命名、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1月13日,广西好药师康格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松仁堂®癣敌中药乳膏、序诚®中医世家草本抑菌膏、独草神郎®独草神方蜗牛酶乳膏命名、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为证。
1400.00元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