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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百泉豆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3P4Q0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福利镇新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生产内酯豆腐共计1400盒,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的1000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的200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4日的200盒。上述产品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涉嫌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产品原料的合格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资质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1400盒内酯豆腐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其售价为1.4元每盒,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自然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内酯豆腐的生产日期、数量和价格等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内酯豆腐的现场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该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内酯豆腐的生产情况; 6、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脂),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进货凭证共?页,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过往销售票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售的内酯豆腐的单价;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 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9、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没收虚假生产日期内酯豆腐1400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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