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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李河时代商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合友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YD1MA2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国光路20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2024)渝0101民初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州区宏远市场闽峰副食批发部
万州区李河时代商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1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成立,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国光路209号从事食品经营等活动。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罗智猛、冉远生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鸡蛋、核桃、胡萝卜、白萝卜;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委托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3年11月3日,本局收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编号为;:2308639;的《检验报告》一份。;:2308639;的《检验报告》所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桃;,其编号2350010165360225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的信息为;样品名称核桃;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03-26;抽样基数5.3;抽样数量3.03;备样数量1.02;单价15.8元;第三方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无;。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酸计)()项目不符合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核桃系当事人2023年3月26日采购入库35,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系当事人2023年3月26日在万州区清堰坡202号的;程氏商行;以285元箱的价格购进一箱(25);另一部分系当事人采购返回时在自家店门口以10元的价格向不知名的老人采购10,而后将两次进货的核桃混在一起对外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11月3日本局检查时,该批不合格核桃5.3于2023年10月9日以15.8元销售了3.03,销售金额47.8元(买样);2023年10月14日以15.8元销售了0.17,销售金额2.7元。未销售的2.1(抽样基数5.3-销售3.2)因滞销、品质不好作为损耗丢弃0.55,剩余的核桃1.55当事人担心抽样不合格下架存放办公室内。2023年11月3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已经下架存放在办公室内的核桃1.55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并送达;渝万州市监强制(2023)0140号;《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出了《召回公告》,至本局立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尚未收到不合格核桃的退货,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所售该批不合格核桃而出现的不良反映的投诉或举报。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核桃货值金额为83.74元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核桃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之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暂未售出且下架的不合格核桃1.55;3、没收违法所得50.2元;4、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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