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刘氏豆制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小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LM6G9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南湖新村6组11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岳口镇南湖新村6组从事豆制品生产等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在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本局于2025年12月10日下达《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市监处罚〔2025〕96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在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中,未查验留存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6年7月14日,因经营者离开经营地一段时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市局批准将办案时限延长三十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二种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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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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