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春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2MA3FEUCN9J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庆淄路青城联通公司对过原油棉厂院内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8-24
(2022)鲁0321执保1638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69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8-22
2022-08-12
(2022)鲁0321财保258号
财产保全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9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08-22
2022-08-16
(2022)鲁0321执保1638号
其他案由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69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21202500314
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公路路政),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75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7
2
370321202500134
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75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04
3
370323202500033
2025-02-25 09:43,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孙启荣15030817075、郑海峰15030817021在执法监察大队综合科向陈胜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陈胜超,执法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有权申请回避,陈胜超不要求回避。对鲁CR5386(黄色)、鲁C03T9挂(黄色)在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段非现场执法站点(S229,K19+470M)的违规行驶情况向陈胜超进行核实确认:2023年02月16日02时47分,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的车牌号鲁CR5386(黄色)、鲁C03T9挂(黄色)的车辆通过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段非现场执法站点(S229,K19+470M)时,其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沂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孙启荣、郑海峰对数据进行了调取保存后,于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向车属单位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告知,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对电子检测系统结果确认无误,受委托人陈胜超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以上情况有违法车辆现场照片、电子检测系统现场录像、告知情况表、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为证。
对其进行罚款
1000.00元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5-02-25
4
J370302202500070
2025年02月24日10时25分淄川交警大队、淄川区交通运输局进行联合执法,陈光军驾驶的鲁CR5386(黄色)鲁C03T9挂(黄色)行驶至淄川区泉王路淄川区交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拦查,发现车上装有石子,从岭子装车,到沂源卸货,有未盖篷布违章,淄博市淄川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袁长滨(执法证号:****)、梁天钊(执法证号:****)向陈光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陈光军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有权申请回避,陈光军表示不要求回避。检查发现:该车有道路运输证运输石子未进行蓬盖。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求立即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情况有勘验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营运证复印件为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淄博市淄川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24
5
370321202400322
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采取集中约谈、上门宣讲等措施,督促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接受处理。对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集体讨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经减免后核算超限1吨,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5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8
6
J370302202400364
2024-01-01 14:34在S510 K16+350(淄川区岭子镇河洼村站牌西北300米)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点发现鲁CR5386存在超限行为。2024-04-16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陈胜超到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袁长滨、梁天钊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发现:2024-01-01 14:34鲁CR5386在S510 K16+350(淄川区岭子镇河洼村站牌西北300米)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点存在超限行为,从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装货,淄博从旭物流有限公司认可以上违章事实并委托陈胜超接受处罚。上述情况有营运证复印件、非现场称重凭证为证。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淄博市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24-04-16
7
371625202300363
2023年07月05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G205博兴县曹王镇曹营村北2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07月05日03时10分22秒,鲁CN6165,鲁CJ653挂货车由南向北方向经过检测点,该车为六轴,系统检测车货总重为56.54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动态称重时的误差为±5%,确定该车车货总重53.85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4.85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无棣文锋富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复印件资料陆份、影像资料壹份、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壹份为证。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24
8
粤阳春交罚﹝2023﹞00258号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09
9
粤阳春交罚﹝2023﹞00260号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2500.00元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09
10
粤阳春交罚﹝2023﹞00259号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