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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洪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和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697086165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3幢0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5
(2021)浙0127民初408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骆**
叶**
淳安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5
(2021)浙0127民初408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骆**
叶**
淳安县人民法院
3
2019-04-03
(2019)浙0127民初1085号
股权转让纠纷
骆**
陈**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2-03-09
(2021)浙0127民初408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骆贤祥、叶建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9
2021-09-23
(2021)浙0127执异9号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叶建敏、杭州千岛湖洪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11
2019-10-12
(2019)浙0127民初1085号
股权转让纠纷
骆**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10
2019-07-24
(2019)浙民申14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千岛湖洪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30
2017-02-28
(2015)杭淳执异初字第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骆**、洪**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6-27
2016-11-30
(2015)杭淳商再字第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立岗、李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6-27
2017-02-28
(2015)杭淳执异初字第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骆**、洪**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1-25
2017-01-25
(2017)浙01民再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1-30
2016-11-30
(2015)杭淳商再字第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立岗与李剑、陈秉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7-24
2015-07-24
(2015)浙杭商终字第8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叶**与余**、杭州千岛湖洪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08号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洪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xx乡xx村xx改造项目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前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鉴于当事人改建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前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00)
6750.00元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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