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孝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孝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6G1AN43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天山北路农贸市场11栋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新处罚【2024】557号
2024年5月8日我局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仅发现店内食品销售区域有5袋爽逸逸牌“骨汤猪皮”在售,其中3袋生产日期为20231110,另外2袋生产日期为20231102,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285克,均未超过保质期,但该店负责人未能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4年5月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辨认及核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