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瑞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培忠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WN3H76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凯旋广场D座5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63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顶额开具,且银行资金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一项:“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之规定,西安晨瑞峰贸易有限公司为陕西雅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25,355.23元,销项税额合计1,160,295.87元,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镀锌管,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在2021年1月共取得上海迎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能苗工贸有限公司和上海亨历商贸有限公司3户非正常或注销企业开具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14,495.2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814,495.25元。你单位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7,014.67 元、教育费附加24,434.86元、地方教育附加16,289.91元。
处以50万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3-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4-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