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海阔天空休闲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朝龙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666710895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浙1126民初1720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邱*
娄*,叶**,姚**,庆元县海阔天空休闲会所
庆元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6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现场在后厨冰柜里发现6包酱板鸭,外包装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识,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酱板鸭为预包装食品,现场发现的6包酱板鸭外包装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购进记录,供货商资质材料。截至案发,酱板鸭售出后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尚未发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6包无标签酱板鸭;2.罚款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酱板鸭为预包装食品,现场发现的6包酱板鸭外包装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购进记录,供货商资质材料。截至案发,酱板鸭售出后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尚未发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6包无标签酱板鸭;2.罚款800元。
800.00元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2
(庆)文综罚决字﹝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文综罚决字〔2023〕14号案件名称: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被处罚单位:庆元县海阔天空休闲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2时10分,庆元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庆元县濛州街道云鹤路48号的庆元县海阔天空休闲会所现场负责人周**依法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现场负责人周**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其中一楼V1包厢,三楼V3、303包厢,四楼502包厢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周**立即清退V1、V3、303、502包厢消费者,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拍照对现场进行取证,当场制作执法文书,场负责人周**签字确认,该场所负责人周**全程陪同检查。检查于2时30分结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内容: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机关和日期: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11月17日
警告
0.00元
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