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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一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784653236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桃园路3号4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05
(2020)新42民终1438号
侵权责任纠纷
石河子市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石河子市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12
2020-06-16
(2020)新4223民初16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与石河子市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石河子市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8523.52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23
2019-04-04
(2019)兵08民终2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河子市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长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5386.30元
民事案件
3
2015-04-15
2015-04-15
(2015)塔民一终字第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拍早拉.苏力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李伟、石河子银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5-01-07
2015-01-07
(2014)沙民一初字第4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拍早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4870.56元
民事案件
5
2014-04-17
2014-04-17
(2014)沙民一初字第1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与谢**、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233.7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沙交执运政(2025)0038号
2025年11月8日22时,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万长春驾驶新GT2379 出租汽车在新疆沙湾市中央郡小区门前承运乘客到沙湾市京华城小区,司机打表计价器显示金额为6元,司机要求支付10元,用户支付了8元。存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第 4次违法被查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 110项严重违法情节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给予罚款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4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2
新塔沙交执运政(2025)0007号
2025年3月6日19时,沙湾市交通局接到12345转办投诉,乘客于2025年3月3日凌晨乘坐出租车从沙湾市德馨苑小区到沙湾市桃园小区三期北区支付车费40元。经查,乘客约定新GT3801号出租车(电话:13899518392)到沙湾市蓝湖郡小区接了四名乘客,分别将乘客送到沙湾市德馨苑小区、桃园小区三期北区,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取运费40元钱。经调取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相关证件,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5日,经营范围为沙湾市城区客运出租。执法人员通过对车辆驾驶员的询问、调阅相关资料等情况,认定当事人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证实。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给予贰佰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1
3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36号
2023年10月20日13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陈立驾驶新 GT3996号(蓝底白字)出租汽车,从沙湾市万客隆超市附件承运三名乘客到沙湾市鑫泰纺织厂,驾驶员陈立向乘客索要运费10元钱,乘客不同意随后下车。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取运费。
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0
4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32号
2023年10月7日13时11分,我局根据举报线索,石河子银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沙湾市分公司汪春雷驾驶新 GT3762号(蓝底白字)出租汽车于2023年9月26日16时40分在沙湾市医院高层承运两名乘客到沙湾市第四小学往返,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为7.6元,实际收取运费12元,构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取费用。
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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