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胜利街群发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新华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47N1G0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胜利街大胜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03号
经查,在店内发现的几款过期食品中,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生产日期2023年9月3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在2023年10月份购进了5袋,进购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艾王佳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在2023年10月份购进了5袋,进购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惠川食品红油金针菇生产日期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进购了5袋,进购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商品因时间太长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对于出现过期食品当事人表示是自己未能及时检查所售商品的保质期导致的,查看商品保质期后表示自己在2024年年初休息了几个月,上述过期食品在过期后没有再进行销售过。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0元。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到桦甸市胜利街群发副食店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在现场发现1包白象经典火鸡拌面,生产日期2023年9月3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袋艾王佳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瓶惠川食品红油金针菇,生产日期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在店内发现的几款过期食品中,白象经典火鸡拌面在2023年10月份购进了5袋,进购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艾王佳油炸花生米在2023年10月份购进了5袋,进购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惠川食品红油金针菇进购了5袋,进购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商品因时间太长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对于出现过期食品当事人表示是自己未能及时检查所售商品的保质期导致的,查看商品保质期后表示自己在2024年年初休息了几个月,上述过期食品在过期后没有再进行销售过。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查处效果明显,违法行为发生后重新将店内在售商品的保质期进行自查,及时下架,在案件发生后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办案机构建议减轻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桦甸市胜利街群发副食店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