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泰兴市鑫银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奚宏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83MA1TAKX63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泰兴市国庆中路3-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9
(2021)苏1283民初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泰兴市鑫银星超市
钱**,罗*
泰兴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9
买卖合同纠纷
泰兴市鑫银星超市
钱**,罗*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6〕67号
1.当事人从一身份不明的个人处回收上述2瓶白酒,购进价格是850元/瓶。未发现当事人以回收的方式购进其他品种和批次白酒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人员资质及其驾乘车辆信息,因贪图购进价格较正常渠道购进的白酒便宜,在供货人员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和送货单据的情形下,回收了上述2瓶白酒,故本局无法对涉案的2瓶白酒进行溯源; 2.2026年2月4日,本局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商标持有者,商标注册证号:第1719161号、有效期至2032年02月20日),对上述2瓶白酒进行了鉴定。现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鉴定人出具了《鉴定书》LZLJD鉴字(2026)第9097004号,其载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瓶“国窖1573”白酒的鉴定结果为“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3.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瓶白酒是用于其经营的超市日常销售的,售价是900元/瓶;截至案发时上述白酒已经售出,经本局调解已经退货退款。经统计,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经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无违法所得。
结合案情,经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
5400.00元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