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旭付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MA9GXHK95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瑞汇金国际G-B楼9层9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航市监处罚〔2025〕501号
2025年8月5日我局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5080511888878)线索,举报内容显示反映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细胞室洁净度检测的报告是假的,要求查处;2025年8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举报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邮箱地址,2025年8月6日至10月10日举报方通过邮箱分别上传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经核对确认出具有反映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2),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8月25日经批准立案后,我局依法分别于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1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旭付、业务员包启增、授权签字人潘双双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经查,2025年5月19日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包启增通过微信经杭州振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孙某介绍,受生命领航(厦门)细胞科学有限公司委托前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北站路南侧燕山道以东餐饮一条街2-C2-4层(杜德斯塔(河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洁净室及生物安全柜项目检测,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检测费用共2500元。2025年5月29日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陈旭付携带检测设备从北京开车前往约定地址进行洁净室及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在对现场检测过程中分别进行了风量(换气次数)、温度、相对湿度、噪声、照度、静压差、悬浮粒子、沉降菌、工作窗口气流流向、垂直气流平均速度、工作窗口气流平均速度项目检测工作,其中沉降菌项目完成现场采样后需返回实验室放置培养箱培养完成该项目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员陈旭付未返回实验室进行该沉降菌项目检测工作,于2025年6月1日返回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在没有进行沉降菌项目培养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沉降菌项目数据,于2025年6月2日将此次业务相关记录交至公司业务员包启增并让其进行相关数据整理及填写现场检测相关记录,之后按照公司流程交予授权签字人潘双双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6月3日进行签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2),其中《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1)显示有未经检测的沉降菌项目检测数据。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等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025年8月6日至10月10日举报方通过邮箱上传的证据材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2),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对业务员的询问笔录、对授权签字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1)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2025-123-2)相关检测记录复印件、生命领航(厦门)细胞科学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高速通行账单记录,证明当事人受委托开展检测业务情况及伪造沉降菌检测数据的事实;
4、河南豫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事岗位任命书及公司人员资质证明、检测设备校准证书,设备领用记录、洁净室检测作业指导书,证明当事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经校准情况;
5、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无同一性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我们认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进行沉降菌项目培养检测的情况下出具含有沉降菌项目检测结果的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罚款30000元(叁万元)。
30000.00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