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农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纯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309880608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石宝山大道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0
2024-11-13
(2023)鲁01知民初12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国某集团公司、宜昌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2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2
2024-03-28
(2024)鲁民辖终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农业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某某(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26号
(一)涉案肥料产品基本情况当事人受德斯犸(上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维京船(深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和肥料(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速霸(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5家关联企业委托,负责生产经营德斯马肥料、VikspOcean肥料、住和肥料、丹王肥料、芬王肥料、速霸肥料六种涉案肥料产品。当事人分别与对应的5家关联企业签订了《委托加工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共同议定的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如因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包装标识、商标使用等问题引发损失或产生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上述六种涉案肥料产品包装袋及其标注的内容,由当事人企业策划部负责拟定设计,并分别委托温州辰邦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钻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印制。(二)涉案肥料产品在农业农村部登记备案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肥料产品(包括德斯马肥料、VikspOcean肥料、住和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备案号为DLSRHB2021-00049。该备案号在农业农村部登记备案的适宜作物为茄果类蔬菜、瓜菜类蔬菜、绿叶菜类蔬菜、热带水果、观果花卉、园林绿化。然而,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包装袋上额外标注了“适用玉米、棉花等大田作物、中草药类作物”(部分或整体),该标注内容超出了备案号DLSRHB2021-00049的登记备案范围。(三)涉案肥料产品包装袋及部分防伪码宣传用语标注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肥料在产品包装袋及防伪码上标注了以下宣传用语:(1)住和肥料产品包装袋标注有“高纯度全水溶”“膨果靓果着色增甜”“多维养分融合技术,三氮合一协同技术,中微元素协同技术,双重螯合增效技术,速效长效增效技术”;防伪码上标注有“住和肥料粒粒高效”“肥效更快长效更久”等内容;(2)丹王肥料产品包装袋张贴防伪标识,扫码后显示“丹王3+4?全优好品质”“三大优质元素,优质的大中微元素,优质的酶解鱼蛋白,优质的肥料增效剂”“四大增效技术,多维养分融合技术,中微元素协同技术,双重螯合增效技术,增效长效增效技术”等内容;(3)芬王肥料产品包装袋标注有“五大科技五重增效:①多维养分融合技术,②三氮合一协同技术,③中微元素协同技术,④双重螯合增效技术,⑤速效长效增效技术”“膨果靓果着色增甜”“高纯度全水溶”等内容;(4)速霸肥料产品包装袋标注有“膨果着色,增甜增香”等内容。(四)涉案肥料产品包装袋微量元素标注情况(1)VikspOcean肥料硼(B)实测值为0.13%,锌(Zn)实测值为0.11%,包装袋标注“微量元素(B+Zn):0.2-3.0%”;(2)住和肥料硼(B)实测值为0.11%,锌(Zn)实测值为0.12%,包装袋标注“微量元素(B+Zn):0.2-3.0%”;(3)丹王复合肥料硼(B)实测值为0.052%,锌(Zn)实测值为0.05%,包装袋标注“微量元素:0.1-3.0%”;(4)芬王肥料硼(B)实测值为0.11%,锌(Zn)实测值为0.12%;包装袋标注“微量元素:0.1-3.0%”。上述涉案肥料产品的微量元素实测值均处于包装袋标注的范围内,但无一例外地靠近区间下限值,与标注的3.0%的上限值差距显著。2025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枝江市监限提〔2025〕19号《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六种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袋上所标注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及说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肥料产品包装袋上额外标注的适用农作物相关佐证材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肥料产品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无法验证涉案肥料产品具备所描述介绍的技术优势及使用效果。另查明,涉案住和肥料包装袋上标注使用的?标识,截至案发之日,处于商标注册提交申请状态,尚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商标注册证;涉案丹王肥料包装袋上所标注?(第75762893号,2024年6月7日核准登记)商标,注册人为武汉中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人于2024年7月1日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当事人在2024年6月7日?商标取得核准登记之前,已在涉案丹王肥料包装袋上标注使用?。当事人可供核查的销售记录显示:涉案住和肥料产品使用?标识期间,共计生产销售数量28.9吨,销售单价5260元/吨,销售金额152014元;涉案丹王肥料产品在2024年6月7日?商标取得核准登记之前,共计生产销售数量30吨,销售单价4040元/吨,销售金额121200元。上述两种涉案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73214元,违法经营额273214元。
综上,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5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30053.54元的罚款。
80053.54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