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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福寿园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3MA2U9AU99A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幸福村舒城县殡仪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监处罚〔2025〕258号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成立,开始在舒城县殡仪馆内从事殡葬礼仪服务经营活动至今。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向驾驶员及从业者进行宣传,让上述人员带领逝者家属至舒城县殡仪馆后,介绍其公司的业务,帮助达成交易,给予上述人员“服务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向驾驶员及从业者登记发放“服务费”,前期在当事人办公场所现场以现金方式直接领取和由当事人转账发放;后期通过无业务关联的第三人姚伏林、舒城县奇迹劳务公司、安徽屹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转账形式间接发放。该“服务费”登记发放的具体规则为四项:一是临时告别仪式“服务费”:逝者家属选择当事人提供的该项服务,当事人给予驾驶员及从业者80元/次钱款;二是殡葬服务套餐“服务费”:逝者家属选择当事人提供的该项服务,以3980元的套餐为基准,当事人给予驾驶员及从业者200元/次至400元/次不等的钱款;三是单点项目“服务费”:逝者家属选择单点某项当事人公司提供的殡葬服务,当事人给予驾驶员及从业者单点项目价格2%、3%或5%的钱款;四是纸棺“服务费”:逝者家属选择当事人提供的该项服务,当事人给予驾驶员及从业者20至30元钱款。当事人每天根据驾驶员及从业者引导逝者家属产生的上述四项业务额登记服务金额,由出纳吕舒伟制作销售台账,交由经理仇石按月统计,制作支出服务费的报表及附件材料,通过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OA办公系统上报,由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区域财务总监宋倩、合肥人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柯莹审批同意支出后,当事人先后通过无业务关联的第三人姚伏林及舒城县奇迹劳务公司、安徽屹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服务费”。当事人发放“服务费”的具体过程:在2019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的“服务费”418635.23元,是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司审核后,向无业务关联的第三人姚伏林打款,姚伏林转账给公司出纳吕舒伟个人,再由吕舒伟个人向驾驶员及从业者发放“服务费”。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间的“服务费”137436.42元,是当事人向无业务关联的舒城县奇迹劳务有限公司打款并提供发放明细表,再由该劳务公司通过银行向驾驶员及从业者转账发放。2024年10月至12月间的“服务费”31688.8元,是当事人向无业务关联的安徽屹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打款并提供发放明细表,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向驾驶员及从业者转账发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统计,仅在2024年1月至12月,当事人给予发放“服务费”的驾驶员及从业者共49人。至本局调查终结,在2019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当事人共计向驾驶员及从业者发放“服务费”587760.45元。本局认为:一、殡葬车驾驶员或殡葬从业者对于逝者家属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且足以影响到逝者家属选择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人类的死亡对一个家庭及亲属大多是偶发突发事件,逝者家属在得知亲人去世时,绝大部分均处于悲痛情绪中。而驾驶员及从业者作为提供遗体运输或殡葬礼仪服务并第一时间接触逝者家属的人员,掌握逝者家属第一信息,能够给予逝者家属一定的心灵慰藉。结合本县殡葬风俗和文化,其向逝者家属宣传推介当事人提供的殡葬礼仪服务过程中,其言语或行为对于逝者家属是具有影响力的,且足以影
1;警告; 2;罚款壹佰伍拾万元。
1500000.00元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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