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曼羽森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春永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MA7H335D8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周师公路4幢二楼39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9
(2025)苏0505民初514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孙*
苏州曼羽森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为“曼羽森服装经营店”的网店。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上架了一款商品名称为“新款妈妈冬装羽绒棉服中长款加厚棉袄冬季中老年女装洋气棉衣外套”的商品,客户可以在页面上直接对该商品下单。上述商品的链接标题包含有“羽绒”一词,上述商品的详情图片中标注有“产品名称:棉服 填充物:棉”等信息,但当事人提供的同款商品实物的水洗标上标注有“成分:100%聚酯纤维”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羽绒”及“棉”的相关依据或证明。上述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并未包含羽绒,当事人为了吸引人气,提高商品销量,杜撰了上述不实信息。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标题和详情图片中宣传的成分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该商品详情中的图片、文字的编辑是由当事人通过委托微信名为“美工作图设计制作”的第三方个人进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80元。而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并且编辑了上述商品的标题名称。
当事人已积极整改上述问题,修改了涉案商品的标题名称及商品详情。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周师公路4幢二楼394”,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箱包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灯具销售;玩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模具销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其拼多多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显示为“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406(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经营范围显示为“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更新公示。
另外,对于当事人销售应标而未标主要成分和含量的商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向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市监责改〔2025〕07031127号),当事人现已整改上述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虚假广告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40元,上缴国库。
24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