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酥西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洪亮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BUMYAT8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纪家粉房屯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9
(2024)吉0106民初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酥西施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盘古炊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红豆素饼”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及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绿豆素饼”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及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5月10日,当事人对上述四款产品印制外包装进行重新印制。7月10日当事人重新印制的产品外包装已使用完毕,新包装将于7月12日送达,为完成订单,当事人于7月10日、7月11日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之前的包装袋进行生产。7月30日当事人重新印制的产品外包装已使用完毕,新包装将于2025年8月2日送达,为完成订单,当事人于7月30日至8月1日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之前的包装袋进行生产。当事人7月10日生产“绿豆素饼”、“红豆素饼”各12袋,各销售10袋,售价18.00元/袋,7月11日生产“绿豆素饼”、“红豆素饼”各7袋,各销售5袋,售价18.00元/袋;7月30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14盒,各销售12盒,售价18.00元/盒;7月31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12盒,各销售10盒,售价18.00元/盒;8月1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7盒,各销售5盒,售价18.00元/盒;上述产品均已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872.00元,违法所得合计1512.0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红豆素饼”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及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绿豆素饼”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及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印制“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外包装2000个,标签外包装未标示上述配料、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红”。5月10日,当事人对上述四款产品印制外包装进行重新印制。7月10日当事人重新印制的产品外包装已使用完毕,新包装将于7月12日送达,为完成订单,当事人于7月10日、7月11日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之前的包装袋进行生产。7月30日当事人重新印制的产品外包装已使用完毕,新包装将于2025年8月2日送达,为完成订单,当事人于7月30日至8月1日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之前的包装袋进行生产。当事人7月10日生产“绿豆素饼”、“红豆素饼”各12袋,各销售10袋,售价18.00元/袋,7月11日生产“绿豆素饼”、“红豆素饼”各7袋,各销售5袋,售价18.00元/袋;7月30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14盒,各销售12盒,售价18.00元/盒;7月31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12盒,各销售10盒,售价18.00元/盒;8月1日生产“素净牛舌饼(经典椒盐)、素净牛舌饼(山楂蔓越莓)各7盒,各销售5盒,售价18.00元/盒;上述产品均已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872.00元,违法所得合计1512.00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生产与标签不符食品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4中较轻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2.00元;2.罚款5000.00元;合计罚没款6512.00元。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