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鹤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7DA0K8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58号碧桂园·天玺小区9幢23层商务办公2317号23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新0109民初6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路泰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6-30
(2025)新7101民初108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3
2025-04-01
(2024)新0104民初16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蜀浩晨能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3
(2024)新0104民初16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大道天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刘**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5
(2024)新0104民初16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蜀浩晨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4
(2024)新0104民初16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顺捷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蜀浩晨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稽罚〔2025〕5号
(一)增值税
2022年7月,你单位会计凭证记载购货入库,取得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3945540~03945542,金额合计:2,402,123.89元,税额合计:312,276.11元,价税合计额:2,714,400.00元,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原料油。你单位记入“库存商品-原料油”科目,认证抵扣2022年7月进项税额312,276.11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至当年主营业务成本。
经查,你单位与个体司机发生运输业务,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新疆天舜众鑫沥青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2022年7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12,276.11元,应补缴2022年7月增值税312,276.1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上述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属市区,适用7%的税率,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929.6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7月教育费附加4,684.14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12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61602.89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