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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富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1341752809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鸿昌医院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运输合同纠纷
石**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29
(2022)豫1621民初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2)豫1621民初9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4
2022-03-25
(2022)豫1621民初9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5
2022-03-25
(2022)豫1621民初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6
2021-07-27
(2021)豫1621民初275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7
2021-05-06
(2021)豫1621民初156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8
2021-03-08
(2021)豫16民终12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1-06
(2020)豫1621民初302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10
2020-01-16
(2020)豫1621民初87号
保险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扶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1
2022-06-16
(2022)豫1621民初9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298.62元
民事案件
2
2021-10-29
2021-07-26
(2021)豫1621民初1560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0
2021-04-06
(2021)豫1621民初1259号
返还原物纠纷
江西中坤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12-25
(2020)豫1621民初302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4935.28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20
2020-05-21
(2020)粤09民终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陈颖强、周口市财源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2-19
2020-01-17
(2020)豫1621民初87号
保险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365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0-23
2018-10-11
(2018)豫16民终4529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31
2018-08-22
(2018)豫1621民初253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733.31元
民事案件
9
2018-08-30
2018-08-22
(2018)豫1621民初25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6﹞021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30日04时30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1(椒武线)武义方向K1+300检查时发现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元整。
7180.00元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31
2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100163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艳(执法证号:16140817055)寇俊峰(执法证号:16140817142)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10日23时23分31秒,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X98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西华县G230红花镇黄庄非现场执法点(G230线K1998+74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6545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16450kg,超限率33.57%。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 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给予 罚款贰仟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22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6
3
闽泉惠交执﹝2025﹞罚字第300号
案件来源:非现场执法。2025年05月08日09时01分,李伦全驾驶豫PR7700﹝闽FL55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单趟次运载可解体的管桩,从泉州市立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泉州市惠安县东桥中化园区内,途经惠安坪埔G324线K141+350M﹝惠安县辋川镇惠安迎宾广场旁﹞泉港区兴港路往惠安县方向处,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测并复核,确认该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45吨、总质量限值49.00吨、超限17.45吨、超限率35.61%,已采取现场电子情报板提示方式,将卸载要求及卸载地点告知驾驶员李伦全。豫PR77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闽FL551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为福建易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此趟运输为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所采集的信息经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立案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5100.00元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1
4
闽泉惠交执﹝2025﹞罚字第302号
案件来源:非现场治超。2025年7月29日08时53分,胡兵驾驶豫PR7700﹝闽FL80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单趟次运载可解体的管桩,从泉州市立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泉州市惠安县东桥中化园区内,途经惠安坪埔G324线K141+350M﹝惠安县辋川镇惠安迎宾广场旁﹞泉港区兴港路往惠安县方向处,经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测并复核,确认该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90吨、总质量限值49.00吨、超限10.90吨、超限率22.24%,已采取现场电子情报板提示方式,将卸载要求及卸载地点告知驾驶员胡兵。豫PR77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闽FL80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为福建易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此趟运输为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所采集的信息经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扶沟县东旭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立案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3000.00元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5
5
豫许禹交执法罚字﹝2025﹞第0900023
豫PC6337豫KK738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1000
1000.00元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1
6
衢运政罚〔2024〕46J20
2024年3月27日,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许璟、姚有红通过视频监控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豫PN7609/豫GJ768超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2024年3月27日10时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G205(山深线)K1738+200路段设卡检查,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张红岗无法提供豫GJ768超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其它相关证明,涉嫌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其行为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