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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建存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959913344X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野县新甸铺镇骆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3
(2021)鄂0607民初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11-16
(2020)鄂06民终3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任公司,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7-16
(2020)鄂0607民初2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2
2021-03-09
(2021)鄂0607民初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7
2020-08-26
(2020)鄂0607民初2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7
2020-12-10
(2020)鄂06民终3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襄阳亿闽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8
2019-03-06
(2019)豫1329执保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丰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3-01
2019-01-30
(2019)豫1329民初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丰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77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3-01
2019-02-26
(2019)豫1329民初7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丰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77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3-01
2019-02-28
(2019)豫1329民初72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丰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25
2018-07-05
(2018)豫1329执保1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魏**、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1-30
2018-01-09
(2018)陕0902民初151号
劳动争议
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503.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2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购进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规格:MH32-30 A3,设备代码: 42704134020150061;使用证编号:起27豫R01217(23),额定起重量32.00t.m)。2016年6月12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南阳分院对该门式起重机进行新装检验并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编号:Y12712642J201600328),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该设备取得了使用登记证书,登记证编号:起27豫R01217(23)。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型号:MH32-30 A3(出厂编号:15070146)上次检验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06月,该设备处于超期未检状态;2.未按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要求任命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新市监特令〔2025〕第 027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5〕027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在2025年6月25日前予以改正。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上述设备仍处于超期停用未检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检查后,知晓了特种设备安全规定,主动停止使用在用特种设备,减少危害后果。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任命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了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通报批评;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