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兴旺农机具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波 | 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9D2NN8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福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兴旺农机具经销处于2010年05月13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有价格公示牌,当事人从农机具经销处成立一直对其售卖的商品进行价格公示,2026年5月1日,当事人决定调整液压两用传动油售卖价格,将售卖商品的原价格公示牌进行了撤除未及时更换新的价格公示牌。当事人在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期间,未售卖液压两用传动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对该商品进行了价格公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兴旺农机具经销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陈述。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情况。
4、现场照片,证明该店营业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