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鑫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世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1W05G9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娥东路249号和悦家园2幢1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65号
当事人宁波鑫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9时30分至2024年5月7日9时45分,在鄞州区首南街道金峨东路249号和悦家园2幢115室门口在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把一个电瓶车充电柜放在店外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执法队员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402029)。2024年5月7日17时30分,执法队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将一个电瓶车充电柜放在店门外进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属于二类阶次,对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且因当事人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的25%确定,取整后得出罚款数额为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属于二类阶次,对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且因当事人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的25%确定,取整后得出处罚款为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00)。
32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