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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彬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RMX66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李家车村4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1
2020-10-23
(2020)浙0327执2097号之一
行政案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1
2020-10-23
(2020)浙0327执2098号之一
行政案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02
2020-06-29
(2020)浙0327行审226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12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0-07-02
2020-06-29
(2020)浙0327行审227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12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苍罚罚﹝2023﹞25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苍罚〔2023〕22号苍南县阿彬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ARMX66P。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明,你单位从事石材(建材)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圆锥机、振动筛机、洗砂机等。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中,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但破碎机进料口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防尘措施,原料物料露天堆放(面积2000平方米)于场区西面,也未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来减少粉尘的排放。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等予以证明:1、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从事建材工业企业生产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事实。2、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等情况。3、2023年7月18日现场照片4份,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及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等情况。4、2023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委托人员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粉尘措施等违法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受托人办理有关生态环境工作事宜。6、你单位项目现状环评受理书、现状环评评估报告、验收意见材料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已经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自行验收等情况。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8、执法人员执法的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案经办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2023年9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苍罚告〔2023〕22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苍责改〔2023〕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涉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罚款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户缴纳(缴纳方式详见《苍南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文书由各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出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8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
308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2023-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2-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