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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凯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0680235363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建设北路14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3
(2021)京0491民初12868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秦*
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0-12-11
(2020)晋0502民初426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韩**
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8
(2020)晋民再1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
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04-24
(2019)05民终616号
医疗损害纠纷
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晋城市妇幼保健院,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0-12-20
(2020)晋0502民初4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韩*与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11
2019-12-26
(2019)晋民申26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与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8
2020-09-17
(2020)晋民再1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与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54497.05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25
2019-05-29
(2019)晋0502民初字28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与晋城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316.43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31
2019-06-25
(2019)晋05民终61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晋城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4317.5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5﹞262号
经查,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晋城现代妇产医院”。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晋城现代妇产医院”内,发布“春季助长,春季儿童助长黄金期”的文章,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文章宣称小儿推拿、耳穴压豆、中药贴敷具有多种功效等介绍医疗服务的信息,故认定为医疗广告;涉案广告曾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晋医广[2024]08-30-09047;有效期(自2024年08月30日至2025年08月29日止)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1份(拟发布媒体类别分别为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但涉案广告与其提供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涉案广告是该医院医师撰写,审批后由该院公众号管理人员发布,广告费用200元。涉案广告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于2025年7月9日删除。
罚款200元。
20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221号
经查,当事人是2008年10月15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从2024年7月15日开始,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广告,对其医疗服务及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内容为“【妇科检查】妇科炎症/白带异常”、“【产检】NT+唐氏筛查+彩超”,至案发日,上述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查。广告费用为4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被委托的事实; 6、举报单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7、《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一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医疗广告,费用为483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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