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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富哥酒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佳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ALTLX93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罗斛大道(刘万凯家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2023]0033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现场核查原标示的价格,当事人售卖名称为壮阳酒的商品是从清镇市黄氏酒厂购进的,购进价格是5元/斤,1件有40斤,销售标价为30元/斤,实际销售价格是20-30元/斤,已销售了9斤,剩余30.6斤(15.3千克),因当事人未能完全提供购货票据,在销售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货值金额为9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名为壮阳酒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贵州黄氏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货渠道的事实; 4.抽检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壮阳酒中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的事实; 5.《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罗市监强制〔2023〕执-33号)1份,证明扣押当事人经营的壮阳酒30.6斤(15.3千克)的事实; 6.罗甸县公安局移送《罗甸县公安局移交案件通知书》(罗公(森)移字〔2023〕001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事实。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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