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象山联润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合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2H4LCK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烟处[2025]第9号
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何合仁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实际相符。在该经营场所内的烟柜中查获涉嫌准备销售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24个品种共计117条,其中:利群(西湖恋)3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黄鹤楼(软雅韵)5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七匹狼(纯境)3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利群(软长嘴)7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黄果树(佳品)6条、黄鹤楼(软蓝)5条、红双喜(硬)8条、双喜(软经典)5条、牡丹(软)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黄鹤楼(硬金砂)4条、利群(硬)2条、七匹狼(蓝钻)9条、天子(中支)9条、长白山(777)5条、泰山(望岳)7条、云烟(紫)5条、天子(金)3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黄山(大黄山)2条。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证据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整个执法过程有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其间当事人未申请回避。2025年1月13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何合仁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其经营卷烟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二证登记事项一致。当事人在明知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2日在店内从一名上门推销的烟贩子(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24个品种共计117条,其中:利群(西湖恋)3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黄鹤楼(软雅韵)5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七匹狼(纯境)3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利群(软长嘴)7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黄果树(佳品)6条、黄鹤楼(软蓝)5条、红双喜(硬)8条、双喜(软经典)5条、牡丹(软)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黄鹤楼(硬金砂)4条、利群(硬)2条、七匹狼(蓝钻)9条、天子(中支)9条、长白山(777)5条、泰山(望岳)7条、云烟(紫)5条、天子(金)3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黄山(大黄山)2条。其购入上述卷烟后存放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徐镇东郊路11号(新凉亭)经营场所烟柜中准备销售给本地消费者,2025年1月13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编号:RBC2501008),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质检损耗2.4条,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9465元。另查明,当事人于案发前二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何合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具有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证实了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事人经营场所烟柜中查获违法卷烟24个品种共计117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何合仁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明知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2日在店内从一名上门推销的烟贩子(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利群(西湖恋)等24个品种共计117条,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9465元及当事人于案发前二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证据五:“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C2501008)”,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的价格明细。 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2025年3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象烟处告[2025]第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要求立即处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明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仍从其他违法渠道购进卷烟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案发前两年内未因违法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被查处过,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9465元,违法程度较重。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人民币19465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155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西湖恋)等24个品种共计117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2.4条以网银转账的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1557.20元
象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03-07
2
象市监处罚〔2025〕86号
象山联润副食品店,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登记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公屿渔村321号,主要经营食品、烟草、日用品等销售。2025年2月11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因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公屿渔村321号的象山联润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文具销售处发现两款产品超过了保质期限,其一是直液式钢笔套装S692,制造单位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9日,保质期二年,数量4套。其二是修正带,制造单位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6月24日,保质期三年,数量2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上述直液式钢笔套装S692的进价是4.04元/套,售价是8元/套,超过保质期限4套;修正带的进价是1.8元/盒,售价是6元/盒,超过保质期限2盒。上述产品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4元。
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并罚款20元。
2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