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昊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789779815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播箕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4
(2021)黔01民初1171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27
(2021)黔0103民初150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阳知博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3
2021-07-02
(2021)黔01民初1171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1-25
(2019)黔27民特1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
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09
2019-12-25
(2019)黔27民特15号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16
2018-08-31
(2018)黔0113民初3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多彩贵商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1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7-24
2018-04-02
(2018)黔0102民初28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与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罚[2025]21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截图1张,《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黔市监食检函〔2019〕49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案件办理人员资质。 2.2025年5月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ZJ25520000690230068)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苦荞酥(传统味)(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180克/盒)进行抽样的事实。 3.2025年6月5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检验报告》(№:GZJ25520000690230068),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10103250145480JD1),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苦荞酥(传统味)(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180克/盒)经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场所内的检查情况并将《检验报告》及结果送达当事人并经当事人签收的事实。 5.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苦荞酥(传统味)(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180克/盒)的情况。 6.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由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7.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8.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苦荞酥(传统味)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及发货单复印件3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苦荞酥(传统味)的情况。 9.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1份,退货清单2份,产品图片1份,证明该批次苦荞酥(传统味)的召回情况。 10.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制作苦荞酥使用的明矾包装图片1份,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明矾进货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相关人员及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追诉标准。 因当事人2025年4月8日在制作苦荞酥时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且由于工人失误配比计算错误,造成生产的苦荞酥(传统味)(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180克/盒)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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