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中东综合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法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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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4〕04016号
经查,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使用情况分别为:①2023年4月22日从吉林省起点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批号V050222034E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购进单价0.03元/盒,2023年5月12日使用7盒,使用价格7.80元/盒,剩余3盒;②2022年10月14日从武汉明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盒批号210702的“小儿益麻颗粒”,购进单价31.00元/盒,2022年12月5日使用6盒,使用价格45.00元/盒,剩余4盒;③2021年9月13日从黑龙江久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批号210301“拨云眼膏”,购进单价22.00元/盒,2021年12月5日使用1盒,使用价格30.00元/盒,剩余9盒;④2019年11月13日从吉林省泓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盒批号20190306的“了歌王颗粒”,购进单价21.00元/盒,使用价格25.00元/盒,未使用;⑤2019年11月20日从吉林省医药药材站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90501的“复方苦木消炎分散片”10盒,购进单价17.00元/盒,使用价格28.00元/盒,未使用。本案货值金额853.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药品“小儿益麻颗粒”、“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等药品共计30盒;
2.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