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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高山子镇曾光电动车专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725MA0UHNWC17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高山子镇高西村7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5)辽0782民初1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镇市高山子镇曾光电动车专卖店
石**
北镇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5〕167号
经查,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从北镇市五粮新日电动自行车店购进品牌为“新日”,生产企业为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TDT5793Z的电动自行车3台。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每台整车进价700元,整车售价800元(含电池),货值金额24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没有进货发票,不能提供销货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参照《辽宁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危害程度一般;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15.5万元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1.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2400.00元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2
北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的“飞鸽”电动自行车TDT571Z.1台非法加装座椅。每台进价600元,售价加电瓶1300元。没有进货发票,未销售,先行登记保存“飞鸽”电动自行车1台。总货值1300元,无非法获利。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收缴其非法改装的装置和工具并没收 二、罚款2000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2000.00元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