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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柯于平废品收购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于平注册资本:8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7G63048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上北隅村6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84号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黄色杭州牌叉车(叉车铭牌模糊不清),遂向其签订《隐患排查工作现场检查“双签”表》,向其发放《关于强化叉车安全管理的提醒函》,督促其定期对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进行检验。 2026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郧西县城关镇开展“两会和复工复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黄色叉车(叉车铭牌模糊不清),其不能提供该叉车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遂向其下达(西市监特令〔2026〕第18号)《郧西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该叉车,其不能提供该叉车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未对该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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