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市西陵区刘振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振注册资本:1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2MA7MPTYB1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5-1-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白酒1件6瓶,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无购进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无付款记录),于2026年4月29日向投诉举报人售出同批次上述白酒4瓶,收款320元*4=1280元,库存2瓶被我局查获,售价为320元/瓶。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1920元,违法所得12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 2.罚款800元。
8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