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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栾玉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66014873X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84号
事人于2007年06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于2023年1月16日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01月15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有序号:1,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蔬菜制品,类别型号:1601,类别名称:酱腌菜,品种明细:盐水渍菜。当事人具有生产涉案商品莲藕(盐水渍菜)、刺嫩芽这两款商品的资质。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生产莲藕(盐水渍菜)55袋,其中50袋于2025年4月7日销售给磐石市平头哥食品店,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商品售价为2元每袋,该批次商品销售总价100元,至现场检查时,剩余0袋。于2025年1月9日,生产刺嫩芽25袋,其中20袋于2025年1月10日销售给磐石市平头哥食品店,5袋用于出厂检测,该商品销售单价为6元每袋,该批次商品销售总价为120元,至现场检查时,剩余0袋。当事人因对生产过程把控不严,对参与生产人员管理不细致,对出厂检验工作执行不力,导致上述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流入市场。本案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2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磐市监行处字【2024】173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5箱,共计150袋。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将5箱(15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长春市。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箱30元,共计销售150元(30x5=150)。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通过原因排查,确定是莲藕产品的原料带入二氧化硫量不平均,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导致。该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有效控制每部分原料的带入量,最后导致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值。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上报召回结果:共计召回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60袋,其余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将上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赵红爽、赵立新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5箱,共计150袋。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将5箱(15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长春市。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箱30元,共计销售150元(30x5=150)。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通过原因排查,确定是莲藕产品的原料带入二氧化硫量不平均,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导致。该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有效控制每部分原料的带入量,最后导致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值。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上报召回结果:共计召回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60袋,其余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将上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6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6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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