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栾玉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66014873X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10号
当事人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核准经营项目包含蔬菜制品生产加工。
当事人取得蔬菜制品生产加工资质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25-10-25的莲藕产品共计105袋,其中2袋用于出厂检验,3袋用于产品留样。当事人在购进并使用2025年10月15日购进的莲藕原料时,未履行合格证明入厂查验义务,原料管控存在缺失。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以2元/袋的价格将上述剩余100袋涉案莲藕产品销售至辽源市,销售方式为批发。货值金额为210元,获利18元。2025年11月10日,上述涉案产品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在购进莲藕原料及生产、销售上述莲藕产品时,不知道上述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采取停止销售、实施召回的措施,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至2026年1月12日,共计召回2025-10-25批次莲藕产品38袋,其余62袋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最终违法所得为16.74元。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将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至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涉案产品出现身体不良反应或其他危害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6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
6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磐市监行处字【2024】173号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5箱,共计150袋。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将5箱(15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长春市。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箱30元,共计销售150元(30x5=150)。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通过原因排查,确定是莲藕产品的原料带入二氧化硫量不平均,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导致。该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有效控制每部分原料的带入量,最后导致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值。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上报召回结果:共计召回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60袋,其余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将上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赵红爽、赵立新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吉林省山菇娘食品有限公司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5箱,共计150袋。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将5箱(15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长春市。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箱30元,共计销售150元(30x5=150)。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通过原因排查,确定是莲藕产品的原料带入二氧化硫量不平均,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导致。该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有效控制每部分原料的带入量,最后导致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值。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上报召回结果:共计召回2024-05-29批次莲藕产品60袋,其余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将上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6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6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