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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站集镇炜钞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42A5NL2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站集镇蔺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4〕248号
虞城县站集镇炜钞超市共购进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酒)4瓶,购进价格为70元/瓶,销售价格为90元/瓶。至查处之日,共销售了2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6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预包装食品含有“定制”字样的馥合香皇溝御酒2瓶(500ml);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处5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180元)。
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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