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璞云纪科技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6MA6QA0ER6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勐烈东路56号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江﹞住建罚决字﹝2024﹞第04号
西双版纳璞云纪科技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在江城县建成区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电单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江城县建成区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电单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之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产生违法所得,但经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行为多次约谈,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多次到达该公司住所现场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并督促其整改,该公司依旧整改不到位,符合法定从重处罚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江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