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常乐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大庆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D8LD331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石嘴街62号附3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彭水县常乐药房的投资人系同一人,彭水县常乐药房于2019年1月18日向重庆禾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0.5kg炮山甲饮片(规格:烫制0.1kg/袋,生产厂家: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81101,生产日期:20181120,数量:0.5kg,单价:6400元/kg,金额:3200元),2024年2月7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将当事人转型为企业后正式开始营业,并将彭水县常乐药房未销售完的20g炮山甲片转移至当事人的二楼,因管理不善,导致该炮山甲片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掉落,当事人的营业员于2025年11月7日将二楼的20g无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片(单价:38元/g,销售金额760元)销售给了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货值金额以产品当次销售金额为准,所以该案中货值金额为760元,违法所得760元。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760.00)。
76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